尹琛琰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
【最高国民法院公报二00三年第二期(总第82期)】
原告:尹琛琰,女,24岁,桥楼值班报警系统。卢氏县百纺公司下岗职工,你看行政。住河南省卢氏县城关镇。
原告:卢氏县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城新建路。不作为。
法定代表人:刘永章,该局局长。智能报警。
原告尹琛琰创办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发作偷窃时,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核心”接到报警后没有受理,事实上驾驶室值班报警系统。尹琛琰以为,卢氏县公安局的渎职形成其资产丧失,驾驶台值班报警。遂向河南省卢氏县国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2002年6月26日夜,我在卢氏县东门创办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被盗。小偷行窃时震撼了门市部对面“劳动就业培训核心理睬?呼唤所”的店主和旅客。网上报警。他们即向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核心”报案,对比一下燃气报警器。但接到报警的值班人员拒不照料。110报警系统。20多分钟后,小偷将所盗物品装上摩托车拉走。被盗货物价值.5元,看着桥楼值班报警。被摧残物品折价455元,合计.5元。110报警系统铝管激光喷标机。其实110报警系统。原告卢氏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不出警,违背了职责,是行政不作为。过后,对比一下系统。我虽屡次协商,要求原告赔偿丧失,但其不绝推拖不赔。恳求法院依照国度赔偿法的轨则,责令原告赔偿其全部丧失。
原告尹琛琰提供的证据有:
1.请求质料一份,报警。证明其起诉前曾要求卢氏县公安局予以赔偿,卢氏县公安局不绝不予赔偿。
2.证人吴古栾、程新发、任春风书面证言及卢氏县公安局卢公字(2002)68号文件,证明卢氏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不出警行为的保存。
3.“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进货数、销货数、存货数、修复门等发票3张,证明本身的丧失数额。
原告卢氏县公安局辩称:“110指挥核心”接到报案后未出警是到底,驾驶室值班报警系统。但对原告尹琛琰主张的丧失数额有异议。恳求法院划清其接受丧失的责任。燃气报警器。
卢氏县公安局未提供证据。
在法庭观察中,原告卢氏县公安局对原告尹琛琰提供的证据的质证见解为:对证据2无异议,听说驾驶室值班报警系统。
卢氏县国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6月27日拂晓3时许,对于驾驶室值班报警系统。原告尹琛琰位于卢氏县县城东门外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以下简称门市部)发作偷窃,作案人的撬门声震撼了在街道对面“劳动就业培训核心理睬?呼唤所”住宿的旅客吴古栾、程发新,他们又叫醒了该理睬?呼唤所负担人任春风,对比一下桥楼值班报警。当他们确认有人行窃时,即打电话110向警方报案,前后两次打通了原告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核心”并陈说了案情,但卢氏县公安局永远没有派人出警。20多分钟后,作案人将偷窃物品装上1辆摩托车后驶离了现场。尹琛琰被盗的物品为渔具、修饰藻饰品等货物,其实驾驶台值班报警。价值总共.50元国民币。案发后,尹琛琰向卢氏县公安局提交了申诉质料,尹琛琰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要求卢氏县公安局处罚相关责任人,尽快破案,并赔偿其丧失。卢氏县公安局不绝没有作出回复。
卢氏县国民法院以为:你知道报警。
《中华国民共和国国民警察法》第二条轨则:报警器。“国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度安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扞卫公民的人身安乐、人身自在和合法资产,扞卫公共资产,赔偿案。防御、制止和惩治违法犯法活动。”第二十一条轨则:“国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资产安乐遭到侵扰恐怕处于其他危难情形,110报警系统!尹琛琰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应该登时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缠绕的要求,你看桥楼值班报警。应该予以扶植;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该及时查处。”
《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度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度赔偿法)第二条轨则:“国度机关和国度机关管事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形成损害的,受益人有依照本法获得国度赔偿的权柄。110报警系统。”
依法及时查处危险社会治安的各种违法犯法活动,110报警系统。扞卫公民的合法资产,是公安机关的法律职责。卢氏县。原告卢氏县公安局在本案中,两次接到大家报警后,都没有按轨则登时派出人员到现场对正在发作的偷窃犯法实行查处,尹琛琰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不施行应该施行的法律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该不作为行为绝对原告尹琛琰的资产安乐来说,是举座的行政行为,且与门市部的货物因偷窃犯法而丧失在法律上保存因果相关。以是,尹琛琰有权向卢氏县公安局主张赔偿。其实网上报警。
国度赔偿法第十三条轨则:“赔偿任务机关应该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轨则予以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恐怕赔偿恳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恳求人不妨自时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外向国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尹琛琰在门市部被偷窃案发后,向原告卢氏县公安局提交了书面申诉质料,要求予以赔偿,适当法律轨则的请求国度赔偿秩序。卢氏县公安局在国度赔偿法轨则的两个月的时间内没有任何见解回复尹琛琰,尹琛琰以卢氏县公安局逾期不受理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适当行政诉讼的受理秩序。
原告尹琛琰主张的丧失数额,有合法的依据,原告卢氏县公安局固然对举座数额表示疑忌,但由于没有提供相关的举座证据予以否定,以是,对尹琛琰主张的资产丧失数额应予以认定。尹琛琰门市部的资产丧失,是有人实行偷窃犯法活动间接形成的,卢氏县公安局没有及时依法施行查处犯法活动的职责,使尹琛琰有可能防止的资产丧失没能得以防止,故应对偷窃犯法形成的资产丧失接受相应的赔偿责任。尹琛琰的门市部发作偷窃犯法时,尹琛琰没有派人值班或照看,对资产由于无人照看而被盗所形成的丧失,也应接受相应的责任。
综上,卢氏县国民法院依照《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八条之轨则,于2002年12月12日判决如下:
卢氏县公安局赔偿尹琛琰.5元丧失的50%,即.75元,在判决收效后10日内给付。
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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